網路千面人,勒索金額史上最高
 
據報導,刑事局偵四隊於日前(117日)偵破國內首宗「網路千面人」的案件,歹徒的勒索金額為新台幣五千萬元,創下台灣治安史上最高的勒索金額。歹徒是利用行動電話「王八卡」上網的高科技,向某大上市連鎖便利超商進行勒索,警方則是藉助高科技儀器辦案,終於循線逮捕半身不遂的張姓嫌犯,依照恐嚇取財及公共危險罪嫌,將張姓嫌犯移送台北地檢署進行偵辦。
 
據瞭解,這家知名的超商是在921日時,經由公司電子郵件信箱收到一封恐嚇信,信中指稱「在台中嶺東技術學院後方,有二瓶有毒飲料,飲料中的毒品可致人於死地,請務必遵照下列要點行事,否則後果自行負責」。歹徒要求這家便利超商「在一個星期內到銀行開戶,存入五千萬元後,以語音轉帳方式轉到指定帳戶」,否則,他將會在這家公司的飲料產品中下毒。
 
經過警方積極佈線調查一個多月後發現,低收入戶張姓嫌犯因經濟困難涉嫌,利用在職訓時學會的電腦網路技術,以手機上網的方式,透過某網站免費電子信箱發送電子郵件,向某連鎖便利超商勒索新台幣五千萬元。由於張姓嫌犯以手機上網的方式,發E-Mail仿千面人方式進行勒索,且其勒索金額高達新台幣五千萬元,創下台灣治安史上最高金額的紀錄,因此震驚各界。
 
關於這件網路千面人的案情如何,尚有待檢警機關進一步的調查及蒐證,相信司法會進行妥善的處置,以法相繩。本文無意在此介紹案情,只是想要稍微探討一下這件「網路千面人」所涉及的法律責任及社會文化的問題。在強調「知識經濟」的數位時代裡,當事人空有一身高科技的知識,卻無英雄用武之地,導致竟然需將高科技知識拿來作為犯罪的工具,實在值得我們深思檢討一番。
 
手機上網勒索超商未遂,構成恐嚇取財未遂犯
 
基本上,以「千面人」方式對於企業進行勒索,在刑法上可能構成的就是所謂的「恐嚇取財罪」。根據刑法第346條第1項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恐嚇方式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物交付的話 ,構成「恐嚇取財罪」,依法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由於恐嚇取財罪主要是行為人用足以心生畏懼的恐嚇行為,而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所以,這項規定所要保護的法益,除了「個人的財產安全」外,還包括了「個人的意思自由」。
 
因此,當歹徒以試圖在企業所生產、銷售的飲料物品,添加注射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為手段,已進行恐嚇企業的行為時,姑不論其是否真的有添加有毒物質的行為,這樣的行徑,基本上已經該當於恐嚇取財罪的構成要件。即使說歹徒後來「功敗垂成」,並未真正取得財物,仍然構成犯罪,只不過所構成的是未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依法處罰較輕而已。
 
千面人下毒,可能構成對流通食品施毒罪
 
其次,由於近年來時常發生有人模仿日本「千面人」的方式,在知名食品企業所生產、販賣的食品中下毒,再以此向知名企業進行勒索的案例。此舉不但構成恐嚇取財的罪名,而且對在流通市場上的食品下毒,對於消費大眾的健康顯然構成一定的危險。
 
因此,台灣刑法在1999421日時修正時,特別新增第191條之一的規定,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也就是「對於流通食品施毒罪」,俗稱「千面人」條款
 
可是,基本上,要構成本條的犯罪行為,必須是歹徒已經或嘗試對公開陳列販賣的食品等下毒,或將已經下毒的食品混雜在便利超商等流通市場上的食品。同時,本罪雖罰未遂犯,但並未罰及預備行為,因此,一旦勒索的歹徒,並未真正或嘗試將下毒食品置於便利超商等流通市場時,尚難論以本罪的罪名。在本件「網路千面人」的案例當中,歹徒雖然有勒索行為,但是僅是以樣品置於某學校的特定位置,並未真正或嘗試將之放入流通市場當中,因此,尚難以本罪相繩。
 
不過,一旦歹徒真的或者嘗試對公開陳列販賣的飲食物品進行下毒,或者將已經下毒的飲食物品放在便利超商等流動市場上,進而向廠商企業勒索財物時,除了構成對流通食品下毒罪外,同時會構成上述刑法第346條第1項的恐嚇取財罪。這時,由於歹徒主觀想法上是要以下毒的手段來達成恐嚇取財的目的,客觀上也是以下毒的方法達成恐嚇取財的目的。因此,歹徒下毒並勒索的行為具有所謂「牽連關係」,屬於刑法上所稱的「牽連犯」,法官應該按照刑法第55條後段的規定,從一重罪處斷。也就是說,法官對於行為人的兩個犯行,應該依照較重的「對流通食品下毒罪」來論罪科刑。
 
網路高科技犯罪,知識經濟可能嗎?
 
最後,值得深思的是,這次的事件是台灣首宗的「網路千面人」案例。發生這樣的案件,除了顯示出高科技犯罪類型的特殊性以外,其實,事件的背後更潛藏了相當大的隱憂。
 
因為,歹徒在殘廢後,加入政府電腦職業訓練班,學習了電腦、網路等高科技的知識及技術。這本來是一件好事,但是,歹徒在學成之後卻無法順利找到工作,因此才將所習得的知識、技術,拿來作為犯罪的工具,犯下這起「網路千面人」的案件。
 
可是,諷刺的是,就在發生這件事情的前兩天,政府正召開「全國知識經濟發展會議」,宣示推動知識經濟的決心,強調已訂出多項知識經濟發展目標,預計在二○ 年時,使平均國民所得增為目前的兩倍,達成所謂的台灣加倍」(Taiwan Double的遠景。然而,兩相對照來看,顯然形成一種強烈的對比與落差。
 
阿扁總統還在會議當中表示,政府將鼓勵科技創新、健全法規制度、完整建構國家創新系統,就是希望讓台灣成為新興產業創業樂園,及傳統產業研發、行銷與財務的營運總部。
 
這些話聽起來光冕堂皇,振振有詞。可是,殘而不廢的歹徒響應了「知識經濟」的口號,學習了電腦、網路的高科技後,卻沒有辦法順利找到工作,以致於要利用高科技來勒索企業,進行恐嚇取財的勾當,這種景況是不是一種諷刺呢?
 
而知識經濟、Taiwan Double是否「有說法、沒作法」,還是真的就只是一項口號而已,大家聽聽就算了。實在是值得我們大家,在「知識經濟」的號召底下,再好好的深思一番。
 
本文原於2000.11.18發表在www.ipeclaw.com)」,後轉載在「罪與罰(http://home.kimo.com.tw/yungruey/)」 著作權所有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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