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丟球,該當於「妨害往來交通安全罪」?
 
據報導,某國中的學生因為朝檢察官宿舍丟網球,被少年法庭的法官裁定「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據稱,該生剛進入國中,在七月份學校新生輔導期間時在四樓教室將一顆網球丟到隔鄰的檢察官宿舍,擔任該宿舍的委員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立即率領正在附近協助拆除違建的警察進入學校找人,該生承認後,被帶到警局偵訊,在沒有通知父母的情況下,就以刑法第185條「妨害往來交通安全罪」的罪名移送少年法庭,其後遭致法官裁定「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
 
據報導,事後,該名主任檢察官更表示,該生行為非得要依法究辦的原因是,從現場跡象及警方與法官的偵訊結果,都顯示該生是故意丟東西的。由於該校學生朝檢察官宿舍丟東西的行為已經經過多次告誡,甚至逮到三個人都已經原諒了,還是無法杜絕。他才提出告發,促使學校加強管理,讓附近民眾的通行安全獲得確保,並導正青少年的偏差行為。
 
然而,情況的確是如此嗎?從這件少年丟球事件,已經顯示出司法系統的危機,實在值得我們深入探究檢討一番!
 
首先,該生朝檢察官宿舍丟一顆網球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往來交通安全罪」的公共危險罪,本身就有很大的問題。因為,刑法第185條所謂的「妨害往來交通安全罪」,性質上屬於刑法學理上所謂的「具體危險犯」,因此,必須行為人的行為以「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的設備或以他法」進行,而且必須「致生往來的危險」,才會構成。那麼,丟一顆網球到檢察官宿舍的行為,會跟「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的設備」相類似嗎?丟一顆網球到檢察官宿舍的行為(注意,還不是馬路喔!),就會「致生往來的危險」嗎?想來,不用多加解釋,大家就足以瞭解整件事令人難以理解的程度!這真是現代版的「拍案驚奇」!
 
再者,更重要的是,將一個剛剛進入國中就學、少不更事的「少年」,以一個嫌疑犯的身份來看待,丟進司法系統裡,使其遭遇警方的逮捕、檢警的偵訊,更進入少年法庭接受裁定「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同時,必須接受學校同學、師長及鄰居、親友異樣眼光的看待。事實上,這等於是在這個孩子的身上貼上了一個「不良少年」乃至於「犯人」的標籤。按照犯罪學上所謂的「標籤理論」,這個孩子已經被貼上犯人的標籤了。那麼,他還有所謂「健全自我發展」的空間嗎?真是值得我們深思一下!
 
司法系統貼上犯人的標籤,本來不是,後來也會變成真的犯罪人!
 
「標籤理論(labelling theory)是美國社會學學者貝克(Howard Becker所發明,美國在一九六零年代初期,開始盛行「標籤理論」,其對於實證犯罪學所認定的犯罪原因是受「遺傳」及「環境」的影響,深表不以為然,而認為犯罪人實際上是遭受刑事司法機關的貼上標籤所導致。一個人被貼上標籤後,便會產生烙印效應並自我修正為犯罪人的形象,因此,開始脫離社會,加深本身的犯罪性,最後成為真正的犯罪人。例如,一個人被逮捕拘留後,對其心理將產生莫大負擔。若是被判有罪而服刑,對於家庭及個人更會產生巨大打擊。服刑歸來後,對其回歸社會也會產生不良影響。同時,難免在服刑中感染一些不良惡習。
 
雖然這種以社會批判為內涵的犯罪社會學理論,遭受到不少批判,但是,「標籤理論」對於歐美法治國家的刑事司法,仍有相當程度的影響,使得現代法治國家在發動刑罰權時會更加慎重,而對於未曾受刑罰制裁的人,則建議轉而運用所謂的「轉向處分」 (Diversion),而不讓當事人直接進入司法系統,遭致貼上標籤,變成真正的犯罪人。
 
重要的是,社會學者研究發現,標籤理論在少年偏差行為的情形上,特別有其適用。因此,按照該理論的見解,應該儘量避免將出現偏差行為的少年進入司法系統,以免被司法系統貼上標籤,使原本有改進可能性的少年,因為當他被貼上標籤後,便容易自暴自棄,最後反而變成真正的犯罪人。因此,既然是否構成所謂的「妨害往來交通安全罪」有相當的疑義存在,再加上犯罪學理論已經指出這項問題的存在,處理本件事件的司法人員卻要「反其道而行」的理由究竟何在?實在難以理解。更何況,這樣的處置,基本上已經跟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目的及基礎法理有所牴觸了!
 
少年事件,應以「保障少年健全自我發展」的方式處理!
 
曾參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的台大法律系李茂生教授就指出,少年事件的處理不同於一般刑事案件的處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本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發展,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因此,少年法官應站在協助少年瞭解犯罪事由的立場,看看少年所觸犯的罪行是否具有刑事、實質條件給予必要的保護。同時,按照其所謂的「同心圓理論」,少年法官應該站在少年的立場為中心來作思考。
 
換句話說,少年法官應該是幫助少年進行健全的自我發展,而不應該是以成年人自己的立場認為這是對的,強迫少年要認同法官自己的價值觀。因為,基本上,這已經與少年法的立法目的是在幫助少年能夠進行健全的自我發展相互違背。因此,承案法官或許自認為自己是情理法兼顧,裁定「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目的在開導少年,讓他們學習法律常識,讓少年能對自己日後的行為負責。
 
可是,問題是,少年丟球的事件,即使是故意的,應該也不過是同儕團體之間不耐寂寞的嬉鬧而已。請問:哪個少年不嘻笑胡鬧?莫非這些檢察官、法官一旦成長為成人後,就已然忘記少年成長過程中的荒唐與叛逆,還是他們真的就是「人見人愛」的乖孩子,不容一點過錯與疏失。同時,這樣的嘻笑胡鬧是否已經達到與「飆車蛇行造成公眾往來危險」的程度,非要以所謂「公共危險罪」來處理不可?這些問題,實在是非常值得探究的。
 
更重要的是,少年丟球不過是嘻笑胡鬧的行為而已,卻遭到檢察官親自率領警察深入校園「逮捕」、尚未通知父母就「逕行移送法辦」(按,依少年法規定,進行調查少年時,應通知少年的輔佐人,例如父母),並遭到法官予以受理調查,使得未滿十二歲的「少年」從早上九點多到晚上十點多,都處在檢警及法官的「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飽受驚嚇、孤立無援。究竟這是依照「檢警法官」思考模式的「揠苗助長」,還是在幫助少年健全地發展自我呢?實在令人難以理解。這使得我們的跑出許多的問號在腦海裡不斷盤旋著!
 
「標籤理論」就指出了,社會規則的訂定,其實是操控在所謂的「優越團體」(例如政府機關、社會菁英),這樣的遊戲規則,也並非絕對公平。其實,從少年丟球事件裡,我們就可以發現,整件事的處理過程中,「整個事件的詮釋者」根本就是這些政府機關的檢察官及法官。由這些「社會菁英」他們來認定少年構成所謂的「公共危險罪」,「應該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依法應裁定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這樣的目的是在「開導少年、輔導法律知識」。有權詮釋這個事件處理過程及結果的人,永遠是這些社會上的菁英份子,而不會是其他人。
 
法律人中心主義,以自我為中心的正義!
 
事實上,根據社會學者的研究,現在的司法系統逐漸形成一種「法律人中心主義」,本來法律是為了體現社會正義而存在,因此,法律人必須與社會其他人保持密切的互動,但是一旦進入法律系以後,法律人就只跟法律人互動,以為自己才是唯一法律的捍衛者。一旦法律人自己以為是,以代表社會正義之名,行侵犯他人權益之實,稍微不慎,忘記自己的分際時,就會與社會大眾脫節,自以為是、自我互動,甚至自我再製。
 
而且,相當令人感慨的是,雖然還是有很多優秀的法官、檢察官默默地認事執法、公正論斷是非,但是,瞭解的人就知道,我們的法官、檢察官一旦考上司法特考、受完訓成為司法人員後,一方面是工作壓力繁重,另方面則是自我懈怠,由於是終身職,就以為可以吃終身俸,幹嘛再繼續學習新知、充實自己呢?
 
於是,一旦擔任法官、檢察官後,便可能不再學習處理犯罪案件所必須的犯罪學、刑事偵查學、刑事證據法,乃至於社會學、心理學或哲學等相關知識,於是,時日一久,便相當容易變成「法典一本主義」,一切處置一以法典為依歸,與知識脫節、與社會脫節。同時,以自我為中心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伸張自以為是的正義,這樣自以為是的正義,只恐怕,不過是「法律人中心的正義」!
 
殊不知,要圓滿處理一件司法案件,不是以形式上的法條規定為準,而應該以實質上法律的道理為準。要以法律的實質道理為準,在「認事用法」上,就必須瞭解社會事實多面性及複雜性,從多元文化的角度的來看待社會事實;同時,必須到瞭解法理是建構在社會正義、公正義理之上,而非自我解釋的形式上的法律條文上面。
 
從少年丟球事件當中,檢察官身為被害人卻自己帶領警察逮捕少年,指導警察移送罪名、處理程序;平時與檢察官不合的法官,這時也袒護自己人,將根本不至於造成所謂「往來危險」、構成「妨害往來交通安全罪」的事件,予以受理、裁定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使得這名「少年」受到司法系統的貼上標籤,飽受驚嚇,這難道就是法律人所謂的正義嗎?實在是值得我們再好好反省思考一下吧! 
 
本文原於2000.11.16發表在www.ipeclaw.com)」,後轉載在「罪與罰(http://home.kimo.com.tw/yungruey/)」 著作權所有‧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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